(2017)苏0305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4712徐州市泉山区泉山机械厂与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泉山区泉山机械厂,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712号原告徐州市泉山区泉山机械厂,住所地徐州市家畜良种站(南院)火花办事处西。投资人孙全波,该厂厂长。被告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荒里村。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州市泉山区泉山机械厂诉被告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徐州市泉山区泉山机械厂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泉山区泉山机械厂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泉山区泉山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州市泉山区泉山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王民报人民审判员 董爱莲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黄礼丽书 记 员 赵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