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毕辉与杨金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保12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毕辉,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申请人:杨金民,男,住湖北省孝感市。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毕辉与被申请人杨金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了(2017)吉0283财保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财保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解除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