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4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南漳县人民法院与刘家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人民法院,刘家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492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家轩,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家轩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家轩自2001年9月始数次犯罪被判刑,此次犯罪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通过网络查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24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中对刘家轩判处罚金部分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秦少俊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