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增春、张炳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春,张炳福,陈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张增春,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炳福,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陈海英,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增春与被执行人张炳福、陈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增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并依(2017)鄂1182执61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炳福、陈海英(1)返还张增春借款300万元,其中本金285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承担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2)向张增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5800元,申请执行费32400元,合计682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校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