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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字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俊、张九军等与杨荣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张九军,胡炳生,杨荣玉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字2553号原告朱俊,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张九军,男,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胡炳生,男,1958年9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谢智勇、谢卫民,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玉,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朱俊、张九军、胡炳生诉被告杨荣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俊、张九军、胡炳生于2017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已就争议事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俊、张九军、胡炳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俊、张九军、胡炳生撤回对被告杨荣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朱俊、张九军、胡炳生承担。审判员  郭瑞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