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10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瑞安市诚信皮革鞋料有限公司与赖仕阳、孙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诚信皮革鞋料有限公司,赖仕阳,孙云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10280号原告:瑞安市诚信皮革鞋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96462648B),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镇前东路。法定代表人:金高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茜茜、叶圣翰,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仕阳,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孙云飞,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瑞安市诚信皮革鞋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仕阳、孙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赖仕阳偿付原告货款2765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孙云飞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跃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市诚信皮革鞋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茜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仕阳、孙云飞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赖仕阳因需陆续向原告瑞安市诚信皮革鞋料有限公司购买皮革产品。2017年6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赖仕阳结欠原告货款2765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据原告陈述,货款至今分文未付。另查明,1、2017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2、被告赖仕阳与被告孙云飞于200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仕阳、孙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瑞安市诚信皮革鞋料有限公司货款276500元,并赔偿从2017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瑞安市诚信皮革鞋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48元,减半收取2724元,由被告赖仕阳、孙云飞负担(被告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4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