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戴希亮与被告戴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希亮,戴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1720号原告:戴希亮,男。被告:戴从,男。原告戴希亮与被告戴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戴希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希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希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戴��亮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力人民陪审员 :柯正宏人民陪审员 :柯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峻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