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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戴希亮与被告戴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希亮,戴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1720号原告:戴希亮,男。被告:戴从,男。原告戴希亮与被告戴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戴希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希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希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戴��亮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力人民陪审员 :柯正宏人民陪审员 :柯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峻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