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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淑杰与被申请人孙丽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淑杰,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财保59号申请人:张淑杰,女,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孙丽,女,现住宝清县申请人张淑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汇金支行的工资存款冻结30000元。申请人张淑杰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中央大街营业所的银行存款30000元(帐号:X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淑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汇金支行的工资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张淑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中央大街营业所的银行存款30000元(帐号:XXX)。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张淑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