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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崔雪静与刘锁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雪静,刘锁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580号原告:崔雪静,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刘锁城,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告崔雪静与被告刘锁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崔雪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雪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雪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3元,减半收取2596.5元,由原告崔雪静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