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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8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永康市东城睿通副食店与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东城睿通副食店,罗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8112号原告:永康市东城睿通副食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园大道****号农贸城水果批发棚********号。经营者:XX。被告:罗鹏,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永康市东城睿通副食店与被告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11日,原告永康市东城睿通副食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东城睿通副食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东城睿通副食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东城睿通副食店负担。审 判 员 徐廉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高谷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