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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孟昭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昭明,刘勇,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孟昭明,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勇,男,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方明,男,1970年9月2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昭明与被执行人刘勇、方明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理审判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高成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