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4执6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飞、孟凡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飞,孟凡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6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飞,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孟凡义,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飞与被执行人孟凡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孟凡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凡义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晓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