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988号原告: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5798207442。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社区环北三路金玉名园***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梅,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约40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原告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润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