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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632号

朱志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志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32号

被执行人:朱志成,男,安徽省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朱志成盗窃罪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志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洪声润

审判员 叶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