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春与广西览众山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广西览众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571号原告:陈春,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广西览众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平南县思旺镇镇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821200008715。法定代表人:黄尚君。原告陈春与被告广西览众山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春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 静书 记 员 唐幸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