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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纪金伟与刘正吉、吴诗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金伟,刘正吉,吴诗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3749号原告:纪金伟,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刘正吉,男,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吴诗火,男,1983年11月4日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个体户,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原告纪金伟诉被告刘正吉、吴诗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纪金伟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金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518元,减半收取4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莲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