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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凤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凤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625号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姜英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繁光,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凤波,女,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凤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