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磊、郝振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郝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张磊,住所地,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郝振福,所在地,,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郝振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计划履行,申请人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