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侯彦文、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彦文,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37号申请执行人侯彦文,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涉县。被执行人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新园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维海。本院在执行侯彦文与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然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苏江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