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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恢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勇申请执行董波、黄戈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黄戈,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23-1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83年4月18日生。被执行人黄戈,女,汉族,1978年11月23日生。被执行人董波,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生。刘勇申请执行董波、黄戈借款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董波、黄戈支付刘勇欠款11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3400元。现因被执行人董波、黄戈暂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张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