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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20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斌诉被告张小明、胜利油田通兴伟业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宋沿平、聂振华、朗政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斌,张小明,胜利油田通兴伟业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宋沿平,聂振华,朗政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034号之三原告:于斌,男,汉族。被告:张小明,男,汉族。被告:胜利油田通兴伟业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东、华通建材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紫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519367。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迎宾路以北、民安路以东恒丰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06166424Y。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902017XH。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8483991Y。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208。被告:宋沿平,女,汉族。被告:聂振华,男,汉族。被告:朗政钧,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斌诉被告张小明、胜利油田通兴伟业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宋沿平、聂振华、朗政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斌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马成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