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罗振杰与谭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杰,谭植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民初1398号原告:罗振杰,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谭植荣,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罗振杰与被告谭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振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植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振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迅速偿还借款35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同在怀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同事关系,由于被告急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当日,被告亲自立一份《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但被告到期后仍无法偿还借款,为了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于2017年5月16日重新立了一份《借据》。之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未果。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5年9月30日和2017年5月16日谭植荣出具的借据及谭植荣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谭植荣向原告借款35000元的事实。被告谭植荣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的庭审。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谭植荣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因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谭植荣立据向原告借款35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于2017年5月16日对该笔借款重新立据。2017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迅速清偿上述借款。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款纠纷。罗振杰持谭植荣签名的借据请求返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可以证实谭植荣尚欠罗振杰借款35000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受理后至审理终结前,谭植荣对罗振杰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35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未提出抗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相关债务的事实。故此,罗振杰请求谭植荣返还借款本金3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谭植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罗振杰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37.50元,由被告谭植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家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