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8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丹丹与于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丹,于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8028号原告:张丹丹,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南、戴玮玮,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跃,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光明路24/25号。负责人:袁淑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柱,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丹丹与被告于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丹丹承担。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