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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行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沈仕芳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沈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行终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法定代表人孙义为,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济超(特别授权代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钱黎明(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仕芳,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因被上诉人沈仕芳诉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浙0213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被上诉人沈仕芳于2017年10月9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沈仕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沈仕芳撤回起诉;二、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3行初7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朝凤审 判 员  秦 峰代理审判员  贺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