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宣汉县骏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小燕、唐隆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汉县骏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小燕,唐隆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706号原告:宣汉县骏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汉县。法定代表人:李怀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建华,宣汉县上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小燕,男,生于1984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唐隆琴,女,生于1987年7月27日,汉族,原籍四川省大竹县,现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汉县骏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小燕、唐隆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汉县骏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宣汉县骏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宣汉县骏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0元,减半收取143.50元,由原告宣汉县骏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文 健审 判 员 邹正均人民陪审员 苏武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丰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