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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素芳、宋磊与胡建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芳,宋磊,胡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张素芳,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申请执行人:宋磊,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胡建,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在执行张素芳、宋磊与胡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建无银行存款,亦无动产与不动产,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其暂缓执行,同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兵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启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