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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村昊烨便利店与周村弘润副食经营部、郑州市灵光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村昊烨便利店,周村弘润副食经营部,郑州市灵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883号原告:周村昊烨便利店,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号。经营者:肖德娟,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村弘润副食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鹌子窝87号。经营者:李超,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市灵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铜佛赵村。法定代表人:苏钟点,总经理。原告周村昊烨便利店与被告周村弘润副食经营部、郑州市灵光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周村昊烨便利店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村昊烨便利店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村昊烨便利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00元,减半收取计151.00元,由原告周村昊烨便利店负担。审判员  郑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