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玉清、杨小娥、梁永高、梁克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玉清,梁永高,梁克忠,杨小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584601-1。法定代表人:陈绍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玉清,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永高,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克忠,男,1968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小娥,女,1975年7月3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玉清、杨小娥、梁永高、梁克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包括司法网络查询系统查询、金融部门临柜查询及动产、不动产管理部查询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及不动产等。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及不动产等。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林晓梅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