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原一汽贸易轿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原一汽贸易轿车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原一汽贸易轿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丕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煌,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申请执行人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原一汽贸易轿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0年4月5日作出的(1999)绿经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绿经执字第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