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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执34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何宝光、黄应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宝光,黄应根,李国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34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何宝光,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黄应根,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李国风,女,汉族,南丰县人。本院受理了何宝光与黄应根、李国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4万元及利息,实际到位标的为9.8万元。本案在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何宝光虽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执行过程中有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财产提出异议,导致保全财产一时难以处置,现被执行人黄应根因涉嫌犯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七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调查,但未发现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何宝光向本院申请对该案作终结本次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和平审 判 员  曾铭善人民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