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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4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冬梅与齐恩会、齐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梅,齐恩会,齐鹏鹏,张景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392号之一原告:刘冬梅,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齐恩会,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被告:齐鹏鹏,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齐恩会之子。被告:张景敏,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梅诉被告齐恩会、齐鹏鹏、张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景敏、齐鹏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梅撤回对被告张景敏、齐鹏鹏的起诉。审判员 崔 勇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