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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仪、叶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仪,叶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仪,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花,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昱,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刘仪与叶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查封了叶昱名下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