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敏华、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敏华,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9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敏华,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欧桂珍,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结娣,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忠开。委托代理人:李婧,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威达,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敏华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林敏华与天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达成了和解协议,林敏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林敏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敏华撤回上诉。本案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上诉人林敏华负担。审 判 长 朱可胜审 判 员 李慧玲审 判 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洁怡书 记 员 钟婉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