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晶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540号原告:浙江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70号。法定代表人:瞿翠萍,总经理。被告:金晶,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文华、周安军,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做了送达。因原告浙江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期间也未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浙江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德卫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虹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