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8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屯支行与钦安峰、朱秀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屯支行,钦安峰,朱秀云,郭建新,张建华,田长冬,衣淑梅,秦海涛,郭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810-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屯支行,地址:修武县王屯乡周流村西,注册号:410821000007425。法定代表人:陈大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艳飞,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钦安峰,男,1958年7月1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朱秀云,女,1957年11月17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郭建新,男,1972年9月1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张建华,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田长冬,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衣淑梅,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秦海涛,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郭小芳,女,1982年7月8日出生,住修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修证执字第51号执行证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华在中国银行修武为民路支行存款10208元,帐号为(25×××12);被执行人钦安峰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存款3598元,帐号为(25×××65);被执行人秦海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环城西路营业所存款1046元,帐号为(60×××15);被执行人朱秀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环城西路营业所存款2871元,帐号为(60×××22);被执行人衣淑梅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分理处存款10000元,帐号为(62×××71)。本院依法冻结,冻结后被执行人张建华、钦安峰、秦海涛、朱秀云、衣淑梅等仍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建华在中国银行修武为民路支行存款10208元,帐号为(25×××12)。二、扣划被执行人张建华在中国银行修武为民路支行存款10208元,帐号为(25×××12)。三、解除被执行人钦安峰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存款3598元,帐号为(25×××65)。四、扣划被执行人钦安峰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存款3598元,帐号为(25×××65)。五、解除被执行人秦海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环城西路营业所存款1046元,帐号为(60×××15)。六、扣划被执行人秦海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环城西路营业所存款1046元,帐号为(60×××15)。七、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朱秀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环城西路营业所存款2871元,帐号为(60×××22)。八、扣划被执行人朱秀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环城西路营业所存款2871元,帐号为(60×××22)。九、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衣淑梅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分理处存款10000元,帐号为(62×××71)。十、扣划被执行人衣淑梅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分理处存款10000元,帐号为(62×××71)。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柴永利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小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