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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青岛友邦壹路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友邦壹路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7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岛友邦壹路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夫,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英,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红梅,经理。再审申请人青岛友邦壹路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友邦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于2016年10月26日向友邦公司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时,送达地址为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x号x号楼x室,邮寄“改退批条”改退原因为收件人拒收。而友邦公司申请再审时的住所地亦为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x号x号楼x室。由此可见,友邦公司未参加诉讼的原因是其拒收法院的传票。故原审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友邦公司以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友邦壹路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