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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督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曼杰对王百文申请支付令(2)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曼杰,王百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138号申请人王曼杰,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申请人王百文,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人王曼杰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王百文于2009年在申请人处赊购化肥及农药,2010年给申请人出具欠据,并约定利息。2015年12月2日又给申请人出具还款协议,欠款5000元,到2016年11月29日还,另追加利息5000元,起诉费1000元,有协议为证。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给付。申请人提交本人身份信息材料、欠据及还款协议各一份,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百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曼杰货款5000元。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王百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