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7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小莲与何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莲,何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035号原告:李小莲,女,生于1967年7月7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何秀,女,生于1968年12月2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小莲诉被告何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小莲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莲撤回对被告何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小莲承担。审判长  梅景宏审判员  桂 彦审判员  王淑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