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民初2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王同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同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2851号之一申请人:张某。法定代理人:张传举,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朵,潍坊坊子阳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同欣,男,1980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王同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鲁0704民初2851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同欣所有的鲁V×××××号牌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王同欣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同欣所有的鲁V×××××号牌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张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