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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2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王同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同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2851号之一申请人:张某。法定代理人:张传举,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朵,潍坊坊子阳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同欣,男,1980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王同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鲁0704民初2851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同欣所有的鲁V×××××号牌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王同欣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同欣所有的鲁V×××××号牌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张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