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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建科与石娟婷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科,石娟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民终1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娟婷。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少述。系石娟婷之父。上诉人李建科因与被上诉人石娟婷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8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建科,被上诉人石娟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少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建科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不予离婚。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其沉迷于赌博,夫妻感情破裂,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其与被上诉人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很好。如果判决离婚,应该把儿子李小勇判给石娟婷抚养。被上诉人石娟婷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石娟婷向一审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孩由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李玉,2015年3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小勇。原告嫁妆:海尔冰箱1台,被子4床,床单3条及衣服等小零碎。2016年10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未能实现诉求。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给孩子看病借石娟3700元、石增涛5000元计8700元。被告提出共同债务3万余元,原告不认可,被告无证据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因琐事经常发生吵打,双方又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及夫妻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应予准许。两个孩子,各抚养一个为宜。原告的嫁妆应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石娟婷与被告李建科离婚。二、孩子李玉由原告石娟婷抚养,孩子李小勇由被告李建科抚养。三、原告嫁妆:海尔冰箱一台,被子4床,床单3条及衣服等小零碎归原告石娟婷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借(石娟3700元、石增涛5000元)计87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应否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原则。离婚纠纷的处理既要审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亦应考虑双方意愿和对婚姻的态度。本案中,被上诉人曾于2016年10月起诉离婚,虽未实现诉求,但是二人夫妻感情并未改善。被上诉人两次起诉离婚,离婚态度坚决,上诉人一审中也表示同意离婚,二审中也提出如果离婚……,说明上诉人挽回婚姻的态度不坚决,双方无和好可能,应准予双方离婚,原审所作该项判决,应予维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李建科与石娟婷有两个孩子,一儿一女,石娟婷在请求离婚的同时要求抚养女儿李玉,一审予以准许,并无不当,上诉人李建科请求儿子归石娟婷抚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建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建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樊莉代理审判员  常 黎代理审判员  加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