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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武海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武海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489号原告: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刘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宁,男,公司员工。被告:武海蓉,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诉被告武海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海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成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燕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