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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万福军因犯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220号被执行人:万福军,男。被执行人万福军因犯贩卖毒品罪,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辽028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并处罚金。公安机关扣押的冰毒26.09克,予以销毁。公安机关从被执行人万福军处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返还被执行人万福军。(冰毒、手机均扣押在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万福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万福军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万福军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逄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