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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丰、刘恩才与被告魏建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丰,刘恩才,魏建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821号原告刘振丰,住涿州市。原告刘恩才,住涿州市。被告魏建新,住涿州市。原告刘振丰、刘恩才与被告魏建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振丰、刘恩才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丰、刘恩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振丰、刘恩才负担。审判员  郎振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慧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