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丰、刘恩才与被告魏建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丰,刘恩才,魏建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821号原告刘振丰,住涿州市。原告刘恩才,住涿州市。被告魏建新,住涿州市。原告刘振丰、刘恩才与被告魏建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振丰、刘恩才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丰、刘恩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振丰、刘恩才负担。审判员 郎振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慧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