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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云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670号被执行人张云朋,男,199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张云朋盗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长庆审判员  戚 宇审判员  王必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梦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