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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6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校荣与周根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校荣,周根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6758号原告李校荣。被告周根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校荣诉被告周根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李校荣自愿申请撤回对周根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校荣撤回对周根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校荣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褚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