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6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校荣与周根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校荣,周根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6758号原告李校荣。被告周根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校荣诉被告周根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李校荣自愿申请撤回对周根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校荣撤回对周根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校荣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褚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