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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财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于伦对张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伦,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206号申请人:于伦,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张慧,女,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工资11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慧工资除每月留存1000元生活费以外的部分,予以冻结,金额至满人民币11万元时止,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凤—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