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某与范某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314号申请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范某某。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执3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翟亚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庄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