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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某与范某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314号申请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范某某。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执3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翟亚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庄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