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20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滁州市丰乐大道475号(财富国际)公寓式办公楼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621846145被执行人: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滁路南侧经五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7909918-9天长市谷丰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工业园B区;王堂红,女,汉族,1965年1月7日,身份证号码342321196501070222.住天长市土城街道土城组74号;王俊,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住天长市土城街道土城组**号;身份证号码341181198611130218.熊华飞,男,汉族,1961年4月10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天长市建设西路二巷3之878号;周XX,女,汉族,1979年5月16日,住天长市浔河街78之****号,身份证号码341181197905165622本院在执行徐欣与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天长市谷丰粮食制品有限公司、王堂红、王俊、熊华飞、周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天长市谷丰粮食制品有限公司、王堂红、王俊、熊华飞、周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2053215.00元,部分履行,187518.89。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