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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唐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2789号被执行人:唐红,女,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关于被执行人唐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再2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理庭于2017年09月14日移交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红银行存款人民币11155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姝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