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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传红与刘林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红,刘林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45号原告:刘传红,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琳,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刘林玉,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红与被告刘林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红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林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红撤回对被告刘林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传红负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莉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